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者:胡风明发布时间:2020-11-25浏览次数:1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总量管理)人员、编外聘用人员、返聘人员和各类短期兼课、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全校教职工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四条  实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制度,并根据形势任务要求和师德师风建设情况适时修订。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具体内容:

(一)政治纪律和意识形态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等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3.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开展宗教活动,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

4.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教育教学方面

5.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绝接受其他合理的工作任务安排。

6.违反教育教学纪律,敷衍教育教学,或从事未经批准的兼职兼薪,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7.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8.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三)学术道德方面

9.以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教科研项目,或抄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编造、剽窃、侵吞、非法买卖学术研究成果,或学术研究成果重复发表。

10.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恶意诋毁他人。

  1. 工作生活方面

11.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

12.违背公序良俗,违背诚信契约精神,不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13.背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低级庸俗文化、非法出版物,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活动。

14.造谣、传谣或侮辱、诽谤、诋毁他人。

15.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

16.在组织或参与国际交流、合作过程中,违反外事纪律或要求,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17.违规长期多占办公场所或教学科研、办公设备,拒不退还。

  1. 廉洁自律方面

18.在招生、考试、推优、入党、就业、学生资助及考核评价、申报教科研项目、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伪造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1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0.利用教师身份或岗位权力,或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校名(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1.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利用教学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22.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六)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受理与调查处理

(一)发现教职工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师德失范行为,需要进行调查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组织人事处、监察审计处联合或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调查。

对师德失范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其中,对院系(部)党政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立案调查,应当报经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各单位接到师生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学校组织人事处。

(三)启动调查后,应当成立调查组,依规依纪开展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调查组应由2人以上组成。属政治纪律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会同或委托校党委宣传部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属教育教学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会同或委托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属于学术道德方面失范行为,会同或委托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属于工作生活和廉洁自律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会同或委托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

(四)查明师德失范行为后,调查组撰写事实材料,形成初步调查报告,经批准后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调查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以及成立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师德失范问题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处理和处分          

教职工发生负面清单所列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处分,采取以下方式:

  1. 批评教育。以谈话方式指出问题,并责令整改。

  2. 责令检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3. 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形式进行诫勉。

  4. 组织处理。对不适宜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采取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措施;兼任有关职务的,还可以采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5. 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6. 撤销、丧失教师资格。依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处理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根据具体情节及危害程度,综合确定处理方式。

发现教职工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一)对情节轻微,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处分,或者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免予处分、减轻处分,以及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方式。

除情节轻微免予处理,或被处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外,在受处理当年及影响期内,按规定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以及人才计划、教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1. 对情节严重,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需要开除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是中共党员的,应先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应当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撤销、丧失其教师资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采取主动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师德失范问题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条 处理、处分认定与执行

(一)处理决定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组织或单位作出:

1.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给予诫勉的,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

2.给予组织处理的,经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3.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给予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处理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受处理教师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可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变更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处理决定材料,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关系存入受处理教师人事档案;是领导人员的,还应将处理决定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受处理教师是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成员的,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

(三)给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案情复杂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诉

受处理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决定作出后,发现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法、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处理的情况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处室、系部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人员依据各自职责承担师德师风建设的相应责任。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二级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及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考核。

第十三条 对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者拖延处置、拒不处置、违规处置;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被问责的单位、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按规定向省教育厅报告,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

第十五条 正确对待受处理的教师和被问责的领导人员,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教师和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核实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20113日印发